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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赵敏 实习生武亮亮)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济南大学舜耕校区一食堂档口因泡面价格低,未同意校内超市另一卖泡面档口老板的涨价要求,最终被排挤出学校。12月11日,济南大学“接诉即办”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食堂档口并非因价格原因关停bob·半岛,学校会在六食堂另设泡面档口。一名济南大学的学生告诉记者,六食堂的泡面档口已开多年,平时会卖泡面、面包、饮料等。据悉,这家档口的定价分别为加工费1元、鸡蛋每个1元、青菜每份0.5元。此前,曾有学生在档口购买一包半的某品牌红烧牛肉面,在其他食材都没加的情况下,价格为3.5元。在与六食堂相隔不远的济大超市,有多个卖小吃的摊位。其中一个今年开张的摊位也卖泡面,价格表显示,泡面价格为10元。接受采访的学生称,因价格较贵,很多学生不会去这个摊位买泡面。济大超市处摊位的泡面标价。 受访者供图该同学表示,12月8日,六食堂的泡面档口降价清仓,当天食堂档口老板撤出。不久之后,在学生群里有人匿名发言,“大概意思是,因为济大超市卖泡面的摊位要抬高价格,食堂档口的叔叔不同意,(摊位老板)就找关系让他走了”。针对这一说法,记者向济南大学求证。11日中午,济南大学“接诉即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六食堂的泡面档口已于12月8日关停,这次关停非价格原因。工作人员称,“原档口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中间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学校一直以来都想关掉这个档口,但始终没能关停。”他表示,学校会设置其他的泡面档口,目前已在六食堂公示。对于原档口经营者是否会回来继续经营,该工作人员未回复。记者多次拨打济南大学后勤处电话,截至发稿尚未接通。六食堂泡面档口关闭后,多名学生通过学校官网反映济大超市摊位价格过高、食品品质不好等问题。对此,济南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向学生回应称,12月9日,学校后勤处已会同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执法人员,对舜耕校区超市进行联合检查后,要求济大超市做出整改,包括该超市部分热食商品全部撤架,超市内所有商品须明码标价,价签必须与商品一一对应等。上述接受采访的学生称,目前,此前卖泡面的超市摊位仍在关闭中。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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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建设工程中,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司认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故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对大力公司诉讼中伪造维修费支出相关证据的行为罚款10万元。项目完成后,发包公司拒付尾款并伪造维修费证据反诉2023年3月,天晴公司承接某楼盘木门安装工程,安装完成交付业主后,大力公司拖欠12万余元工程尾款未给付bob·半岛,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大力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天晴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天晴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行政机关处罚,且天晴公司拒绝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行为给大力公司造成损失,故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维修费10万元。天晴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木门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大力公司已对尾款12万余元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大力公司未按时付款违约在先,其才会停止维修。本案主张的尾款金额不包含质保金,其对质保金不再主张,同时大力公司提交的有关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bob·半岛,维修单价过高,不符合市场价和行业惯例。大力公司为证明其维修费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显示大力公司依据维修合同和结算单向杨某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但在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大力公司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大力公司的银行流水并传唤杨某到庭,查实维修合同和结算单是大力公司为应对诉讼要求杨某配合签订的,大力公司向杨某支付的9万余元维修费又通过大力公司员工的账户最终回到大力公司账户上。法院:驳回发包公司反诉请求并罚款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力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对工程尾款金额进行确认,大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天晴公司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于法有据bob·半岛,因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等损失与合同约定质保金金额相当,现天晴公司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大力公司向天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驳回大力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大力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进行走账属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法院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对大力公司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大力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并缴纳罚款。法官: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和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晴公司依据《承揽合同》要求被告大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尾款,但大力公司以天晴公司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作为抗辩,同时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本案中,大力公司主张维修费损失所依据的证据系其伪造,该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捏造事实、蒙蔽法院,骗取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力公司为证明维修费损失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安排走账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故本院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增加了法院甄别证据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权威。良好的诉讼生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诚信诉讼适用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歪脑筋,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在综合考虑诉讼参与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罚款金额,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给予制裁,在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司法资源被浪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法院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追求。“好的营商环境首先是讲诚实、守信用”,大力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会坚决保护,而对于不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绝不手软。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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